五、发展房地产业,增加入城居住人口
25、进一步放宽户籍政策。
鼓励本县农民进城购房居住。对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农民,自愿退回原宅基地的,购房时可享受安居工程政策,并可凭房屋产权手续直接办理家庭成员户籍登记手续。
凡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固定就业岗位,或求学培训人员,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均可在所属城区登记入户。
26、继续鼓励房地产业发展。
城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实行净地出让。在城区规划范围内按规划要求建设高层建筑(10层以上)的,免收县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凡开发高层建筑面积占总开发建筑面积30%--40%的,土地出让金按超出城市基准地价部分净收益的30%奖励给投资者;凡开发高层建筑面积占总开发面积40%--50%的,土地出让金按超出城市基准地价部分净收益的40%奖励给投资者。凡开发高层建筑面积占总开发建筑面积50%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一律按超出城市基准地价净收益的50%奖励给投资者。
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实行分类管理。拆迁渣土按标准减半收费,地基渣土外运的按标准减半收费,不外运可以回填的不收费。
城区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性规费,可延缓至获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缴纳。
凡取得《土地使用证》的,金融机构都应当办理房地产项目贷款。进一步放宽商品房预(销)售限制条件,凡项目取得《土地使用证》,商品房基础出正负零以上,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7、鼓励到城区购房、租房。
城区范围内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转手交易的,缓征营业税。
支持、鼓励居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出租自有闲置房屋和空置商品房,房产税3年内享受先征后奖政策。
28、本意见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29、本意见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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