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改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改制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有(集体)企业推行以民营化为基本取向的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效益,推进工业强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改制后不仅企业的产权结构将发生深刻的变化,而且企业的组织形式、用工制度、利益分配方式等方面都将出现新的改变。如何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加强改制企业党的建设,是推进“新的伟大工程”的新课题。当前,我区改制企业的党建工作虽然随着改革的深入有了新的发展,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认为,企业通过改制实现了民营,只要依法经营,党建工作可要可不要;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造成有党员无组织;有的虽然有党的组织,但是隶属关系不明确、不合理;有的党组织不能有效的开展活动,党的工作职能弱化,党务干部难选、待遇不落实、队伍不稳定等等。这些都影响了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各级党组织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既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客观要求,又是促进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企业不论怎么改,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不能改,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改,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不能改。相反,越是改革,越是发展,越是需要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各级党组织要从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发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创新的措施,把改制企业党的建设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坚持企业改制与党组织设置同步进行
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根据《党章》规定和企业改制的形式、党员人数、工作需要和原企业党组织设置情况,在上级党组织的指示下,同步组建或改建党组织。凡企业党员人数在100人左右的,成立党委;党员人数在50人左右的,成立党总支;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就近或按隶属关系与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如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党委批准,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党组织。保留原企业作为承债主体,同时对产权剥离经营的企业,原企业党组织撤销,重新调整设置党组织。对破产拍卖或被兼并的企业,原企业党组织撤销,根据新企业实际情况,重新设置党的组织。实行合资合作或资产租赁的企业,党组织设置可作适当调整,并随企业名称的改变,更改企业党组织名称。
三、明确和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
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利于开展企业党的工作,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改制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要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确定,事前应征求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 出售转民企业、承债主体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和资产租赁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原则上保持不变,需要调整的要报请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在汉台区内被兼并的企业党组织归并于兼并企业党组织;跨地区兼并的,被兼并企业党组织暂维持原隶属关系不变,需要归并兼并企业党组织的,由兼并企业党组织与被兼并企业上一级党组织协调确定,并报经当地党委批准。
四、加强党组织机构和政工队伍建设
改制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置党务政工机构,配备党务政工人员。规模较大的企业党委,一般应设立专门的党务政工机构;小型改制企业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设立党务政工机构,也可以设一个综合机构,做好内部分工。党务政工人员的配备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宜专则专,宜兼则兼。党务政工人员的待遇应与同级管理人员同等对待。
改制企业党组织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党组织书记。要注意选配党性观念强、协调能力强、热爱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党组织的书记。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应优先作为企业党组织书记人选。改制企业党组织书记人选经上一级党组织考核审批后,由企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情况特殊的可由上级党组织委派。改制企业辞退或解聘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应报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