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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维护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做到纪律严明,令行禁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查处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应坚持实事求是、违纪必纠的原则。
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纪律处分,应做到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制定下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加f轮功练习和其他邪教组织;
(二)传播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三)组织和参加上访活动;
(四)参与或支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和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遵守工作时间,无故或借故迟到、早退、旷工;
(二)无故脱岗、离岗、不坚守工作岗位;
(三)不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视而不见、渎职失责。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初次违反,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并写出书面检查;
(二)再次违反,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屡次违反,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正违法行为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违反《日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口头警告;
(二)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的,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上一级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爱护公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破坏办公设施、通讯器材、车辆装备等公共财物;
(二)因责任心不强,导致公共财物丢失或损坏;
(三)违反规定驾驶车辆或公车私用造成事故。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负责赔偿损失;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造成他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态度冷淡、口气生硬、故意刁难;
(二)执法时态度粗暴、蛮横,谩骂、殴打当事人及其亲友或其他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