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制定罚款审核批准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处以2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由科员自行处罚。
二、对个人处以200—500元(含本数)罚款的,由科长核定后进行处罚。
三、对个人处以500元—1000元(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必须由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进行处罚。
四、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由法制科审核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进行处罚。
五、对个人处以2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
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由法制科审批,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后进行处罚。
六、50元以上罚款必须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七、申报罚款数额的确定必须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
八、各科卷宗每月5号前向局内进行归档。
九、不按规定申报核定、立卷归档视为违纪行为,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