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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武定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有关要求和我县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根据中央要求,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设文明委。乡(科)级和部门应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二章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文明委是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文明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全县各行业、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研究制定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总结部署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点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
(四)协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军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相互关系;
(五)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六)组织调查研究,为县委、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文明委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底或下一年年初举行。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和决定应由委员会处理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文明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文明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实施具体指导;
(二)签发文明委文件;
(三)批示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提出的工作请示;
(四)召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
(五)听取或接受文明办、文明委委员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和情况报告;
(六)负责承办文明委职责范围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文明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处理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作适当说明。
第九条 文明委委员要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的有关会议,承担由文明委及其主任、副主任交付的任务,及时汇报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文明委下设办公室。
第十一条 文明办是文明委的办事机构,对文明委负责。
第十二条 文明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文明委的部署,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和考核目标,督促落实工作;
(二)了解掌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精神文明建设形势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文明委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组织实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验的交流推广;
(五)负责文明委的文秘、会务工作;
(六)完成文明委及其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委员单位责任及其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县文明委各委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按照中央和省州县党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县文明委的工作安排,督促检查各部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情况,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
(二)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为县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三)切实加强全县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特别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协调指导。
(四)主动加强与各单位、各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和探讨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新途径、新形式,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做法、新经验。
(五)积极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努力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经常开展各种群众性文体活动,为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带好头,做好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