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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政局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结制。
第二条 本办结制适用于民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四条 机关公文办理应规定办结时限。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对于紧急公文,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办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原承办部门应在两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时限前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要求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文或印制和寄发。
第五条 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各科室及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各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理完毕;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宽,不能按时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民政业务政策咨询,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群众申请办理民政有关业务事项,符合规定的且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原因。
第九条 对于交办人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尽快办理的,应尽力在其请求的时限内办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办结时限完成的,应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同时应将延长办理时限的原因、情况说明等及时反馈交办人。
第十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结制的,视情给予批评、戒勉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