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分为门诊医疗补偿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门诊医疗补偿金占95%,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风险储备金占5%,用于门诊医疗费补偿出现透支后的补充。风险储备金累计达到当年门诊统筹基金10%时,不再提取。
第十五条 动用门诊风险储备金时,必须报县合管局批准。
第十六条 每月20日至25日为上月的门诊医疗费补偿费结算时间,经镇合管科审核符合报帐程序后给予补偿。但第一个月的补助金提留作为全年的质量保证金,在年终无差错,无群众举报(做假)、无超支等再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乡镇合管科必须建立门诊医疗补偿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门诊医疗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处方、门诊医疗补偿台账四相符。
第十八条 合作医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专账。
第十九条 门诊医疗补偿金出现透支时,用风险储备基金解决。若风险储备基金支付完后仍有透支的,由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风险。
第五章 费用补偿和程序
第二十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和细则》规定获得门诊医疗补偿。
(一)补偿范围
门诊补偿范围:1、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
2、医技检查费(限于卫生院):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3、药品费(限于合作医疗目录内药品)。
(二)补偿标准
1、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不设起付线,分别按20%给予补偿。
2、封顶线:参合农民每日次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检查费补偿封顶线均为6元,年度门诊补偿封顶线为200元。
(三)补偿程序
1、参合患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直接补偿,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患者必须在《处方》和《补偿表》上签字。
2、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5日前携《合作医疗特殊门诊补偿支出月报表》、《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及《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处方》上报乡镇合管科审核,乡镇合管科每月28日前上报县合管局复审,通过复审后,县合管局按审核金额拨付至各乡镇合管科。然后再支配给个村卫生室。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1、在本乡镇之外的医疗机构或本乡镇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3、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用;
4、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
5、《岳阳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不予报销范围。
6、按照乡村医生管理条理和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补助:⑴超范围执业;⑵不执行八统一(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和价格统一标准);⑶超标准收费的;⑷发热病人>2天,发病原因不明和治疗效果不满意>2小时的;⑸传染病人截留的;⑹门诊治疗>3天的;⑺有责任方的医疗费用; ⑻打架、肇事、自残、自杀、汹酒、服毒等;
第六章 医疗机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与合作医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合作医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推广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使用,逐步普及新农合管理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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