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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才引进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设工业强区、鲁中商城、聊斋名城和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智力保障,进一步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主要包括:
(一)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人才。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博士研究生、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特级教师、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海外留学归来的学有所成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及其他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贯彻“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形式多样”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
(一)可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来淄川区工作。
(二)可创办、联办、承包、购买、租赁、兼并各类企业。
(三)可以科技成果、专利、项目、资金到企事业单位参股、入股和以其它形式投资。
(四)可进行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讲学等活动。
第四条 引进到淄川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待遇:
(一)安家补贴: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30万元。
(2)博士研究生、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0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特级教师、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万元。
(二)岗位津贴:
引进的优秀人才,3年内享受以下岗位津贴: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首位人员每月分别补贴5000元、3000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首位人员分别补贴2000元、1000元;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首位人员分别补贴300元、100元。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5000元。
(3)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1000元、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补贴2000元,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补贴200元。
(三)建立博士、硕士研究生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博士研究生月收入不低于3000元,硕士研究生不低于1800元。
(四)科研经费:优秀人才带研发项目来淄川区工作,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上述安家补贴、岗位津贴、科研经费的来源:到全额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同级财政补助60%,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工作的同级财政补助40%,财政补助以外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不低于本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
海外留学归来的学有所成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和从我区考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回淄川区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住房: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高级专家公寓,供来淄川区定居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海外留学人员及相当层次的高级人才购买或租住。其他引进的优秀人才,其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解决。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引进的优秀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单位设岗职数限制,由人事部门下达专项指标。户口、人事行政关系不在淄川区的优秀人才,工作满一年的,即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工作时间、任职时间的限制;正式调入的优秀人才,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学历、资历、任职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低职高聘。
(七)身份、档案及户口:优秀人才辞职来淄川区工作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人情况,协调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并办理档案、户口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