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
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资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
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选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关系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等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梳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