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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省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结合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
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执行
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在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 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 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
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的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
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
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纪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