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古代诗歌   名言名句  日记100字  员工手册
 
当前位置:学学咯公文写作网常用公文规章制度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正文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09-17 18:03:07]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192
概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服务及殡葬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标签: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xuexue6.com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服务及殡葬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保护环境,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本县辖区均为火葬区。凡本县辖区内公民(含外来人员)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一律实行火葬,严禁土葬。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其丧葬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市政、卫生、国土房管、林业、交通、劳动保障、文体广电、财政、监察、民族宗教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民政部门,共同搞好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由民政部门牵头,国土房管、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的殡葬执法工作。各级各部门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殡葬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本单位职工及本地区村(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自觉实行火葬。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七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加强居民户籍管理,严禁为逃避火葬将户口外迁。

  第八条 公民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

  外地来大足县死亡的人员,应就近到县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县民政部门同意,用殡仪专用车运送。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县的丧葬事宜或其遗体(骸骨、骨灰)需出入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正常死亡遗体的火化,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以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要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县以上公安、检察、法院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县殡仪馆可直接火化。

  第十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应经县殡葬管理部门同意。未办理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由殡仪馆报县民政局批准、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

  对患一、二级传染病死亡和高度腐烂的遗体,殡仪馆应立即火化。

  第十一条 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葬入公墓,提倡以抛撒方式或植树、深埋不留坟头等文明形式处理骨灰,严禁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县殡仪馆处理。

  第十二条 我县文明治丧示范区划定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龙水镇主城区。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应当停放在县殡仪馆、县殡仪服务中心,严禁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县殡仪服务中心或丧属家中进行。在文明治丧示范区以外的区域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丧属家中或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和市政设施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

[1] [2] [3]  下一页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
 
 
[ 快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评论

 
分类导航
最新更新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范文 | 管理 | 知识 | 作文 | 祝福 | 学习方法 | 诗词 | 幼教 | 英语 | 语文 | 试卷 | 教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