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科学发展目标制订的程序:
(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目标和政府其他目标管理单位的共性目标由区政府目考办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制订,报区政府目考委审核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审定后下发执行。没有纳入区政府科学发展目标管理考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自行组织考核。
(二) 政府其他目标管理单位的业务目标要按照“责任单位申报、分管区长审核、区政府最终审定”的原则制定,报区政府目考办复核送各分管区长审核,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十二条 科学发展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省、市、区经济计划调整以及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作变更时,部门要提出书面报告,经区政府目考办复核,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区目考委批复更改。区政府部门考核目标确定后,上级主管部门若下达新的工作任务, 应作为当年新增目标,纳入其全年工作目标,其考核指标的调整由区政府目考办另行下达。若目考单位根据本部门实际,需新增工作任务或调整考核分值的,应报经区政府目考办认可和备案后,下达调整通知。
第四章 考核范围与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科学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分镇、街道和政府部门三大序列进行,考核计分实行百分制。
(一) 镇政府的考核内容与计分:
1. 经济运行综合评价目标任务,满分50分。由区统计局(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根据市、区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考核项目,具体考核工作由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负责。镇域经济运行综合评价纳入区政府科学发展目标管理考核,不再单独设立奖项。
2. 其他年度目标任务,满分40分。由区政府目考办协调有关部门参照市政府相关考核指标制订。
3. 区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二)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内容与计分:
1. 年度目标任务,满分90分。由区政府目考办协调有关部门制订。
2. 区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三)区政府其他目标管理单位的考核内容与计分:
1. 共性目标,满分100分(占总分的40%)。主要包括精神文明建设、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工作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定的重大督查事项落实、市民连线等工作)。
2. 业务目标,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
3. 领导评议,满分100分(占总分的10%)。
区政府目标管理单位的计分公式为:考核总得分=共性目标 ×40%+业务目标×50%+领导评议×10%。
业务目标=分管领导复核×50%+目考办复核×50%
第十四条 由各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单位负责及时制定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考核办法必须科学、合理、操作性强。考核评分必须拉开距离,最高分和最低分差距区间不得低于该考核项目分值的10%。各项考核办法报区政府目考办审核并经区政府目考委审定后,由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量化指标按完成实绩计分;不能量化的指标,原则上作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种评价,“完成”的指标按100%计分、“基本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算得分,“未完成”不记分。考核计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核排名原则上不能并列。
领导评议计分,由区政府领导根据平时掌握情况为各单位综合打分,求平均分值为评议分。
第十五条 科学发展目标考核在最后总得分的基础上实行加减分制度。
(一) 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1. 镇、街道和区政府其他目标管理单位当年单项工作获国家级和省级(含中直部委)表彰且有荣誉证书(或文件)的,分别加计1和0.6分。
2. 镇、街道和区政府其他目标管理单位当年单项工作获市委市政府和省直机关(含工会、青年团、妇联和科协)表彰,且有荣誉证书(或文件)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0.3、0.2分;不按等级的均加计0.2分;(同项工作按最高表彰级别计分,不重复加分;表彰依据由各单位提供,时间截止到区政府目标考核工作结束;本年度受到上级奖励,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提供书面依据的,可作为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加分依据,但同项工作不重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