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加县域经济考核的区直单位,单项考核获得第1名的加计0.5分;获得第2、3名的加计0.3分;考核位次在上年基础上进位的加0.2分(同项工作按最高等次计分,不重复加分)。
(二) 减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分):
1. 镇、街道在市级以上现场会或上级检查中,因工作不到位影响全区工作的,每次减0.2分(由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或由区政府目考办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后确定,同项工作一个年度内不重复计算)。
2. 镇、街道和区政府其他目标管理单位在市级以上单项工作考核评比中,倒数第一名的减0.5分、倒数第二名的减0.3分。扣分因素由几个部门共同造成的,协同单位按照责任单位扣分分值的70%予以减分。
3. 镇、街道和区政府其他目标管理单位,被省(含部门)、市、区党委政府文刊(含《屯溪督查》、《政务督查》)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0.3、0.2、0.1分;因主观原因和工作不到位被国家级、省、市电视台、电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体曝光和负面报道且属实的,每次扣0.5、0.3、0.1分(本年度扣分因素在考核结束后发现的,作为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减分依据,但同项工作不重复减分);
4. 因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被处理,或在机关效能建设中受到责任追究(均不包括自查自纠),根据被处理对象按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三种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扣0.3、0.2、0.1分(此项情况由区监察局负责提供)。
5.未完成政务信息任务的,按照考核办法扣0.1-0.3分。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的原则及内容:
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核,按照经常性抽查、半年自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检查与考核的内容为:各项目标执行情况;第一责任人加强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的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和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监控、管理制度等情况。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区政府目考办与区统计局要按时对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重点目标,区政府目考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的程序分为自查、考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每年7月15日以前,各目标管理单位要将本部门上半年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区目考办报告,有经济指标的单位同时要将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报告。区目考办会同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结合抽查情况,将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汇总并书面报告区政府目考委。
次年1月18日前, 各目标管理单位要对本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向区政府目考办书面报告(一式三份)。
(二)考核。各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单位年终依据日常掌握的工作情况,严格按照经区政府目考委审定的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评定,经考核工作小组审核后附评分依据一并报区政府目考办。
由区政府目考办牵头,每季度对工作目标落实进展情况实行一次抽查,并组织对各镇、各街道和区直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评定。同时对各考核责任单位的考核分值进行复核统计,必要时可对各考核责任单位提供的评分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在此基础上汇总成考核意见后报请区政府目考委审定。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区政府目考办将退回相关责任单位重新评定,并相应扣除该单位的业务目标分值。
(三)审定。由区政府目考办将复核结果和考核意见报区政府目考委研究审定,经区政府目考委同意后,2月底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由区委常委会审定,决定奖惩。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与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区政府年度目标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并按得分高低予以通报。得分位居前一、二名的镇和前一名的街道、前六名的区政府其他目标管理单位为“优秀”;得分位居后一名且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镇、街道和后3名且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区政府其他目标管理单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