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其他违反有关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不准按规定应向下属中介机构脱钩而不脱钩、违规委托(准许)中介和下属单位代行行政审批管理权或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
(五)不准违反规定到基层和企业检查、考核、评比、达标以及违背服务对象意愿组织参观考察。
(六)不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私自交易的行为。
1.违反有关规定在有形市场之外进行私自交易;
2.应招标、拍卖或挂牌而未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或将工程肢解发包;
3.违反规定,将项目交由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或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
4.招标、拍卖、挂牌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改变履行;
5.其他违反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不准在执法中违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无法定和事实依据,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
2.扣押财物未给当事人开具扣押清单;
3.未按规定时限返还所扣押财物;
4.擅自使用或丢失、损毁所扣押财物;
5.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强制措施的行为。
(八)不准行政不作为、工作推诿扯皮、服务态度冷硬,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九)不准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基层和企业正常工作开展。
(十)不准违反其他工作纪律,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
在决策制定与执行、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过程中,有其他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三、投诉受理原则、范围和程序
(一)投诉受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建立层层负责的投诉受理网络,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受理全区范围内的投诉,各部门(单位)负责受理本辖区、本部门(单位)的投诉。
(二)投诉受理范围。
1.群众来电、来函、来人、网上投诉的;
2.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交办的;
3.上级业务部门转办的;
4.“中心”明查暗访发现的;
5.有关部门移交的;
6.其他渠道获取的。
(三)投诉受理程序。
投诉受理后,应按规定程序采取自办、转办、交办等方式办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由“中心”直接调查处理;一般性的投诉,采用转办、交办方式办理。转办、交办的投诉应在收到转、交办投诉之日起5日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如期报告办理结果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并向“中心”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时限办理。对转办、交办的投诉推诿或拒不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机关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者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
(一)对发生以上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经查实,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效能告诫,并视情况责令换岗或辞职;个人一年内被有效投诉2次的可予以辞退或换岗。
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属垂直管理的单位,按上述原则,由区委、区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责令换岗”是指违反《规定》、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直接责任人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一种组织处理措施。凡被责令换岗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效能告诫”是指违反《规定》、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或领导干部给予书面惩诫的一种教育措施。凡年度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个人不能评为先进或优秀等次。年度内被效能告诫二次(含)以上的,部门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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