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一年内被有效投诉2次的可予以辞退或换岗”是指: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个人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严重以职、以权谋私的;一年之内被累计投诉2次且查证属实,按有关程序可予以辞退或换岗。
(二)对违反《规定》、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由“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报送“中心”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1.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应将效能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2.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给予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下发的有关软环境建设或效能建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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