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管区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经审查批准的签发倾倒许可证。
签发许可证应严格控制。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厦门海洋管区可以更换或撤销许可证。
第二十条 获准向厦门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在废弃物装载时通知厦门海洋管区予以核实。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通知厦门港务监督核定。
第二十一条 获准向厦门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携带倾倒许可证(或副本),按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倾倒。
倾倒时必须详实填写倾倒情况记录表,并将记录表按时报送厦门海洋管区。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还须向厦门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因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未按倾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地点进行倾倒的,事后应尽快向厦门海洋管区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厦门海洋管区应对海上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测,必要时可派员随航,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厦门海域的船舶,严禁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及其他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在厦门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船上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容器,并各有垃圾接受处理的记录簿。20总吨以上船舶产生的垃圾,须由厦门港务监督认可的接受单位接受;20总吨以下船舶产生的垃圾,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油码头、船舶或海上储供油设施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凡发生油污染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损害并及时报告港务监督,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400总吨以上的渔船,应设有足够处理量的油水分离设备。
小于400总吨的渔船,应装设足够处理量的油水分离设备或设置足够装灌所有污油水的舱柜,污油水舱柜应设有观察液位的装置。
小于100总吨的渔船,如设置污油水舱柜有困难,可用足够容量的容器代替。
凡装设污油水(污油)舱柜的渔船,应设置排放管路和标准排放接头,用于排放含油污水或污油至接收设备。
第二十六条 在厦门海域航行、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载运工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弃置时,其所有人应及时向厦门港务监督和厦门海洋管区报告,并尽快打捞清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非养殖规划区的滩涂、近海、军事用区和国家、省、市确定的航道锚地从事水产增、养殖活动。
滩涂、近海增养殖必须在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区域内进行,增、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放饵料、防止海水富营养化。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海滨风景游览区和海水浴场内挖砂、采石、晾晒海产品及恶臭物质。严禁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和珊瑚礁。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废弃物成分检验报告单的;
(二)不填报倾倒情况记录表的;
(三)因紧急避险和救助人命,未按规定进行倾倒后,不及时向厦门海洋管区报告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打捞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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