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娩及母婴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五)非诊断性质的不合理检查费用;
(六)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取暖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特护费、包房费以及超出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的各项费用;
(七)健康体检、器官移植、食物中毒、药物或农药中毒、治疗不孕症、输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洁牙以及各种美容、整形、矫治等费用;
(八)违法犯罪、酗酒、自我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因自然灾害等引起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伪造、涂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票证,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骗取报销资金的,一经查实,予以追回,取消该户当年报销资格,并没收《合作医疗证》。
(十二)《福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报销范围实施细则》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医药费用。
第五章 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是农民自愿交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社会公益资金,必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在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帐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存入该帐户。每月末,各定点医疗机构将当月患者报销的单据及各种明细资料上报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核无误的数据上报区财政,由区财政按照实付金额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真正做到收支分离,封闭运行,高效运转。
第二十五条 区、镇(街道、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报销制度、资金预决算和资金超支预警报告等各项规章制度。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统一建档、设帐,做到规范运行。各医疗机构要统一设置合作医疗核算科目,做到看病有登记,收费有发票,帐目日清、月结。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签定协议,保证遵守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要严格遵守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诊疗原则,控制医疗费用,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八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服务质量差、未经参合人员同意擅自开《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滥检查、乱收费等违规现象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分。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九条 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农民及农转非人员代表共同组成的区、镇(街道、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对区、镇(街道、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进行全面监督。在区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区监察、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组成审计组,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全面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全区通报。
(一)区、镇(街道、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资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全区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镇(街道、高新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张榜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