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二)政府组织、自愿参加、分级管理、民主监督;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四)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及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
(三)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用。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区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福山区人民医院、福山区妇幼保健院、福山区各镇(街道)卫生院,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市中医医院、烟台市传染病医院、烟台市结核病防治中心(北海医院)、烟台市肿瘤医院、莱阳精神病医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区、镇(街道、高新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区、镇(街道、高新区)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辖区卫生院,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清洋办卫生院。各镇(街道、高新区)分管副镇长(副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卫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九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启动资金、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各项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
(二)负责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收支平衡;
(四)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并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种报表;
(七)负责同级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筹资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实行个人交纳、集体扶持、社会捐助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合作医疗年度。
第十二条 凡本区农业和集体农转非人口以户为单位,自愿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单立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分居子女家庭户符合参合条件的须共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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