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计算机管理软件程序设置原因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其他按规定可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其他不承担责任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因过失导致执法过错,且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挽回影响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担次要责任的过错责任人;
(四)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追究行为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追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时间从过错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过错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富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立财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以下简称追究办)。
追究办由局纪委(监察室)、办公室、法制等职能部门组成,具体负责本局过错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追究办设在局纪委(监察室)。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
(二)本局各单位(科室)发现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可向追究办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
(三)局领导、局纪委(监察室)、法制科发现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可向领导小组提出追究建议。
第二十七条 追究办收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申请或者建议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受理。
其他科室收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移送追究办。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查,或者依法向上级机关申诉。
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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