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强化财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富阳市财政局财政执法人员及与执法行为相关的管理人员(以下统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财政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但其行为尚未达到行政处分标准或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财政机关对责任人实施内部责任追究的一种行政处理或经济惩戒制度。
第四条 过错责任人员行为涉及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 执法人员不按照财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但情节轻微且未构成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管理行为,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七条 在审核、拨付财政资金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项目资金申拨的;
(二)未按规定对部门(单位)经费报告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支农项目实施与资金拨付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以奖代补”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资金拨付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企业申报本级(上级)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资金拨付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矿山等治理费用拨付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采矿权价款乡镇、街道分成资金拨付的。
第八条 在办理受理、审批、审核财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核、批复或者调整本级及各部门财政收支预算的;
(二)未按规定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财政支农项目立项申请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概算及变更预算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批复的;
(六)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核准;
(八)未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
(十一)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
(十三)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注销登记;
(十四)未按规定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的;
(十五)未按规定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立、变更的;
(十六)未按规定审批财政票据印制、购领、结报和核销的。
第九条 在非税收入退付,农税收入减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返还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契税减免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的。
第十条 在财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许可的。
第十一条 其他应当追究财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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