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车辆使用制度
一、全局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环保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车辆原则上由站、大队自行安排。如局机关需用车时,必须服从局办公室统一调度。
二、原则上车辆按业务线分配调度;办公室须根据实际工作的轻重、缓急,统一、合理安排车辆。
三、须确保全局车辆高效使用,车辆在本市城区内出车时,若送达后不使用而滞留时间需超过1小时及以上时,车辆必须先回单位,由办公室再次调配。
四、须定点停车,即工作时间车辆未被委派出车任务时,局机关车辆一律停放在局机关门前或附近;监测站、监察大队和监察中队自行规定停车地点,不得随意停放它处。违者发现1次,予以警告,2次及以上,予以辞退。
五、全局车辆用油实行统一管理,使用IC卡加油,实行专车专卡,严禁油卡另用。
六、严禁公车私驾私借,本局车辆必须用专职驾驶员驾驶。私人用车或外单位借车必须严格控制,确实需要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收取汽油费和过境、过桥等费用。
七、实行安全奖罚制度,每位驾驶员每月发里程补贴180元;对服从调度、完成任务出色、安全行车、油耗不超标的驾驶员,计发每季安全补贴150.00元,反则扣发每季安全补贴。对违反交通规则,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按责任、赔偿额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罚(事故损失壹仟元至叁仟元,扣除季度安全补贴;事故损失叁仟至伍仟元,扣除二个季度安全补贴;损失伍仟元以上,扣除全年季度安全补贴)。
八、驾驶人员要遵守每日车辆停入车库制度,因开会或出差较远无法当日返回的,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并确保安全。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外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并扣除当月各种补贴。
九、坚持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保持每日车辆清洗,车辆维修和工具添置、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告知办公室,重大修理的车辆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十、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交通规则和驾驶员十大禁令,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服从分配,安全行车,积极完成出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