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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存货、下脚料税收管理办法

[09-17 18:11:52]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667
概要: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存货、下脚料税收管理办法为加强增值税税源管理,促进存货、下脚料税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的遏制企业偷税行为的发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存货、下脚料税收管理的重点和措施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存货管理的重点,并采取如下管理措施:1、季末企业存货余额超过两个月销售收入合计数(按月平均销售收入计算)的企业,必须在季后10天内向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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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存货、下脚料税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增值税税源管理,促进存货、下脚料税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的遏制企业偷税行为的发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存货、下脚料税收管理的重点和措施
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存货管理的重点,并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1、季末企业存货余额超过两个月销售收入合计数(按月平均销售收入计算)的企业,必须在季后10天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情况说明。
2、季末企业存货余额超过三个月销售收入合计数的企业,在企业提供情况说明的基础上,管理员必须在季后30天内对其进行现场核实。
第二条  下列行业作为下脚料产、销、存管理的重点,并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1、造纸、铜冶炼、铜制品、机器机械、五金及配件、电器及配件、纸箱纸盒、印刷、自行车配件、塑料制品、钢结构、钢构材料、电线电缆、热电。
2、以上14个行业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准确核算下脚料的产、销、存。下脚料的销售收入不得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特殊情况报市局审核),并在每月征期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下脚料销售收入情况表》。
3、对未在此列举但下脚料的产销量较大的行业或产品,由各税源管理单位核实后报市局列入重点管理对象,并按规定管理。
企业报送的相关报表、说明,都通过预警系统处理。
第二章  存货、下脚料税收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半成品明细帐、原材料明细账,并按不同类别如实进行记载。
第四条 企业应制订规范的仓库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并严格按制度执行,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发出商品的管理,严格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核算,及时申报纳税。对暂时还不能确认销售的,应建立健全发出商品备查账。
第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下脚料产、销、存的核算管理,建立相应的仓库和财务台账。
第七条 各管理单位必须在每年六月底前结合其它管理措施,对企业年度之间存货余额的结转情况、存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下脚料销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章  存货、下脚料税收管理账务、发票和申报的处理要求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存货、下脚料税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存货。在当月征期前的,由企业并入当期申报表申报;在当月征期后的,由企业进行二次申报,并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2、存货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由企业在次月征期前作进项转出申报处理。
3、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下脚料。由企业在次月征期前作无票销售申报处理。
第九条 企业对应确认销售的发出商品,先全额以“无票销售”方式作账务处理(附发出商品清单)并申报纳税。以后月份已开票部分先作红字冲销(附原发出商品清单),再按正常销售进行账务和申报纳税处理。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存货、下脚料核查的后续管理工作。对核查问题的处理进行跟踪管理,要求企业填报《核查处理回执》(附件),并形成对存货、下脚料进行实时监控和长效管理的预警机制。
第四章  存货、下脚料税收管理的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各税源管理单位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将存货、下脚料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后上报市局。存货、下脚料税收管理工作纳入各税源管理单位的工作目标考核。各税源管理单位根据市局的考核规定具体制定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下脚料销售核定规定从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行业下脚料销售收入核定比例

一、 造纸:
㈠废纸废料收入为进口废纸购进金额的1%以上
㈡自备锅炉炉渣收入为购进原煤数量×15%×45元/吨以上
二、 铜:销售收入的7%以上
三、 铜制品:销售收入的3%以上
四、 机器机械、五金及配件、电器及配件:销售收入的1%以上
五、 纸箱纸盒、印刷:销售收入的1%以上
六、 自行车配件:销售收入的1%以上
七、 塑料制品:销售收入的1%以上
八、 钢结构、钢构材料:销售收入的1%以上
九、 电线电缆:销售收入的1%以上
十、热电(包括自备燃煤锅炉):为购进原煤数量×15%×45元/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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