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报销,具体按照《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浙民优〔20**〕25号)规定执行。
5、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三属”、 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持《杭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到政府举办的市级以下(含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可按规定享受如下减免政策:免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减免床位费20%、护理费20%、手术费10%、检查费3%。
6、市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落实到位。
7、市财政局设立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市民政局设立医疗补助资金支出户,用于办理医疗补助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助奖金的监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8、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规范办理相关手续,如有舞弊行为将严肃查处。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x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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