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缓解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杭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局《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对象
1、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
2、在乡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
3、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含在乡精减复员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二、医疗补助的标准
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医疗费用由政府和个人分担的原则,医疗费补助采取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比例补助,门诊医疗费按其抚恤补助标准10%补助的方法,对上述5类优抚对象实施医疗补助,具体标准为:
(一)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
1、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予以解决,无用人单位的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补助。
2、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住院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再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因战残疾军人按70%补助;因公残疾军人按60%补助。
(二)在乡“三属”
在乡“三属”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同时享受医疗补助。住院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再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烈士遗属补助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病故军人遗属补助60%。
(三)在乡复员军人(含在乡精减复员军人)
在乡复员军人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同时享受医疗补助。住院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再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人员按70%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人员按60%补助;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人员按50%补助。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主要指1957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目前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退伍军人。在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后,同时给予医疗补助。住院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再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50%的补助。
(五)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后,同时给予医疗补助。住院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再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50%的补助。
三、医疗补助的办理
(一)住院医疗补助:由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对重点优抚对象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发票核对,并在《富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助。
(二)门诊医疗补助:每年12月10日前,由乡镇、街道将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名册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审核并按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在职和离退休残疾军人、其他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伍军人不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四、其它规定
1、本办法医疗补助仅限于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票据当年有效。具有双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申报,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2、申报医疗补助应实事求是,对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涂改发票,多开、虚开等行为的,将追回医疗补助费(从月优抚金中扣回),并停止其当年享受医疗补助的权利。
3、农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含在乡精减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村集体承担,村集体无力承担的,由乡镇、街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