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产品(服务)必须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xx名牌产品的申请:
1、企业的注册地址不在xx市行政区域内;
2、产品使用外国(境外)商标的;
3、近2年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索赔事件的;
4、近2年内,有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经历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到国外(境外)索赔的;
5、列入国家强制管理产品范围尚未获证的;
6、近2年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列入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
7、近1年内,出现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或环境保护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列入限期实施清洁生产而未按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
8、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或有重大质量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9、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 每年3月,名牌评定办受理xx名牌产品申报。
第九条 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xx名牌产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由市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日期报名牌评定办:
1、统计部门出具的申报名牌的产品产值、销售收入,财税部门出具的利税证明;
2、申报名牌的产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5、申报名牌的产品质量水平、技术水平、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6、申报名牌产品的二十个主要用户名单(须注明有效用户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
第十条 名牌评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经济部门、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协会分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分别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名牌评定办综合上述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初审后提出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有关材料分送有关专业组。各专业组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向名牌评定办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名牌评定办对各专业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报市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三条 市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评定xx名牌产品,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名单,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参加表决,且获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同意票数。
第十四条 市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评定出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对获得xx名牌产品的企业和单位,以市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xx名牌产品”荣誉称号,颁发xx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对首次获得xx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给予所在企业一定的奖励,对已获得国家、省、杭州市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产品或同一品牌经复评(或再次参评)仍为xx名牌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xx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xx名牌产品”字样,但须注明获得xx名牌产品的年份。法律、法规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xx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予市级质量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在我市“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列入重点保护对象。
第二十条 xx名牌产品作为推荐杭州名牌产品的先决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立项及资金、能源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二条 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名牌评定办对xx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xx名牌产品企业须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名牌评定办报送《xx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
第二十五条 xx名牌产品3年有效期满后,如企业继续申报该产品为xx名牌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申请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