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未获得xx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xx名牌产品标志;xx名牌产品超过有效期未经复评的,不得继续使用xx名牌产品字样。
第二十七条 凡发现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据《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条款予
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获得xx名牌产品称号的,因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的,或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市名牌评定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xx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凡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xx名牌产品”称号的,应撤销称号,收回证书及奖金,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参与xx名牌产品审查、评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做到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同时,自觉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加重企业负担,xx名牌评定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xx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外,全市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进行其它名牌产品评比、评定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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