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管制,维护治安秩序;收缴现场人员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播发通告,责令违法聚集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现场;根据现场总指挥或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对超过规定时间仍滞留现场,围堵党政机关和交通要道,进行打、砸、抢或群体性械斗的人员,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骨干分子,依法采取驱散、拘留等相应的强制措施;依法使用录音、摄像等手段进行现场取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发布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敌对分子或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散布谣言、扰乱视听。
4、劳动部门负责处置涉及企业工资、劳动就业、再就业、劳动关系、劳资纠纷、劳动合同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5、建设、旧城改造部门分别负责处置建筑行业、物业管理、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民防、燃气以及旧城改造等方面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6、城管、环卫部门负责处置涉及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综合管理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7、环保部门负责处置涉及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8、教育、卫生部门分别负责处置涉及教育、卫生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卫生部门还应根据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部的要求,调集一定数量的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在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提供医疗救护保障。
9、统战部门负责处置涉及民主党派、民族宗教、侨务政策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10、经贸、外经贸、旅游部门负责处置涉及商贸、旅游、外商投资、市场经济秩序、电力、交通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11、财政、改制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置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区属企业改制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12、农水部门负责处置涉及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防汛、防旱、防风、排涝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在知悉后15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相关单位在接到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除特殊情况以外,办公场所在市中心的单位必须15分钟之内,办公场所在市区结合部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之内,办公场所在边远地区的单位必须在45分钟之内到达事件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第八条 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原则上不公开报道。对个别重大、特别重大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为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需媒体公开报道的,现场指挥部可成立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信访局、应急办、综治办及相关责任单位组成的新闻报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下新闻报道工作:发布事件信息,安排和协调记者采访活动,审定刊登、播出的相关稿件。
第九条 对重大、特别重大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越级非正常上访事件,在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对处置工作实行倒查,重点检查“两个为什么”和“五个有没有”,即事件为什么发生,事态为什么升级;矛盾和隐患事前排查发现了没有,排查出的矛盾和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了没有,在酝酿形成阶段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了没有,事件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到场做工作了没有,应当解决、能够解决的问题解决了没有。
第十条 对引发重大、特别重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越级非正常上访事件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属于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不作为、乱作为、决策失误,侵犯群众利益所引发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件处置完毕后进行倒查,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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