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明确责任追究,根据《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上访,是指5人以上(含5人),以走访的形式到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第四条 预防和处置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各负其责、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预防和处置模式。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人员各负其责。
第五条 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根据规模,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15人以下的,为一般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牵头处置;
(二)参与人数在15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为较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牵头处置;
(三)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为重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由主管该项工作或分管该领域的区委、区政府领导指挥处置;
(四)参与人数在15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挥处置。
在实际工作中,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六条 预防处置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责任分工:
(一)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简称协调领导小组)承担下列职责:
1、统一领导、部署全区处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工作;
2、建立和完善全区处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
3、指挥处置特别重大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4、对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在预防、处置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区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指挥处置所分管领域发生的重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三)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承担下列职责:
1、组织排查、调解辖区内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情报信息;
2、负责处置职责和管辖范围内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3、对辖区内发生的,应当由其他部门牵头处置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前期处置工作,并在牵头处置部门到达现场后,配合其开展工作,全程跟踪处置情况;
4、负责配合辖区公安派出所维护现场秩序。
(四)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排查、调解主管工作范围内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情报信息,处置职责范围内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1、区纪委(监察局)、区委政法委分别负责处置基层干部违法违纪、涉法涉诉方面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区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协调公安、交警等部门维护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处置堵塞交通、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游行示威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2、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处置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工作待遇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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