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于少数人非法煽动、挑拨群众引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牵头人、骨干分子进行传唤、训诫;情节恶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重大、特别重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越级非正常上访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问责制”,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件处置完毕后进行倒查。对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或过错,从而导致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评先等处理。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排查出矛盾和隐患;
(二)排查出的矛盾和隐患没有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在事态酝酿形成阶段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化解措施;
(四)事件发生后有关负责人没有及时到场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鼓动、参与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由纪委(监察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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