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由职能部门或街道接访的信访问题,应当由接访的部门或街道牵头主办的,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并开具《信访问题协助处理函》,通知其他责任单位协助办理。不能明确信访问题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接访单位向区信访局开具《信访问题转送函(二)》,由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开具《信访问题交办函(二)》、《信访问题协助处理函》,将问题转相关单位办理。
第八条 对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或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列入机关行政效能监督的信访问题,依照有关规定,由区信访局同时抄送区监察局。
第九条 到市级以上(含赴省、进京)的上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信访问题责任单位、事发地街道在接到信访部门通知后,按照要求派出相应级别负责人和一定的工作人员到场处置,并将上访人劝返。
(二)将上访人劝返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信访问题的办理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并开展相关办理工作。同时,确定稳控责任单位,做好稳控工作。
第十条 存在到市级以上(含赴省、进京)上访的矛盾隐患,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信访问题的受理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并开展相关调处工作。同时,确定稳控责任单位,做好稳控工作。
第十一条 稳控工作原则上以区综治办、街道和公安派出所为主,信访问题主管部门协办。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稳控工作的牵头单位。
稳控工作以信访问题的事发地确定责任街道和公安派出所,事发地与稳控对象居住地属于不同街道辖区的,由稳控对象居住地的辖区街道和公安派出所承担稳控责任。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召集责任部门召开会议,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推动问题的解决;
(二)搭建平台,由相关单位与信访人进行沟通;
(三)督促协办单位落实相关工作;
(四)牵头对信访问题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协办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服从主办单位的统一领导,按时参加主办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二)派专人跟进信访问题的解决,积极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及时向主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度和存在问题;
(四)与主办单位共同研究、协商,对信访问题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稳控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信访人的情况,密切掌握其动态,并做好思想工作;
(二)集体上访的,要查清牵头人、幕后指使人员的情况,掌握其社会关系、背景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分化工作;
(三)在重要政治敏感期,要制定稳控工作方案,严防死守,盯死看牢,切实将信访人稳控在当地,防止越级赴省进京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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