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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监察约谈工作暂行办法

[09-17 18:13:58]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535
概要:行政效能监察约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监督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实现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约谈,是指监察机关在实施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区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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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监察约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监督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实现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约谈,是指监察机关在实施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包括受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存在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时,约请该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就有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及时处理和改进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约谈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教育预防与整改治理相结合,促进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相结合,强化效能监察与推进效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约谈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约谈工作,在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由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监察局通过受理投诉举报,效能检查、调查,行政电子监察等途径,发现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和事项之一,影响行政效能的,应当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约谈: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违背上级方针、政策、决定、决议或贯彻不力应付了事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未及时制定措施、做出决定,未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
    (三)不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未做到办事公开的;
    (四)不按区政府任务令的规定或责任书的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五)完成区政府部署的工作达不到质量要求及未取得预期效果的;
    (六)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科学和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七)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运转不能做到协调、有序、规范的;
    (八)应通过电子监察系统报送有关业务数据而不报送或者不及时如实报送,规避监督的;
    (九)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第三章 约谈的程序与方法
    第六条 需要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约谈的,由区监察局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约谈对象为所在单位负责人的,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区政府备案。
    第七条 在正式约谈前,区监察局应向约谈对象所在单位下达《行政效能监察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和需准备的有关材料。通知书应在确定约谈日期的2个工作日前送达。
    第八条 对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对副职或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进行约谈,由区监察局主要领导负责;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由区监察局分管领导或指定相关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时,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指出其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听取其所作解释,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九条 区监察局应根据约谈对象的实际情况,事先拟订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第十条 约谈时,必须有区监察局的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填制《行政效能监察约谈登记表》,由约谈对象签名;拒绝签名的,由工作人员注明。

    第四章 约谈的跟踪处理
   第十一条 约谈后,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就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自查,并向区监察局报送自查报告。区监察局负责对被约谈人在规定期限内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如有拒绝约谈或未进行自查,或对本身存在的问题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彻底的,区监察局可对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发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约谈工作结束后,区监察局应制作《约谈终结报告书》,分别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区监察局负责人审核。
    第十四条  约谈工作形成的相关材料,区监察局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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