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县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县城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住房特困户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县城住房特困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生活保障标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且持有县城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住户。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情况。
第五条 廉租房的来源:
(一)住房特困户现已承租的符合廉租房面积标准的单位公有住房和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二)单位和县房管部门腾空符合廉租房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房面积标准的住房;
(六)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房面积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 建设和购置廉租房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部分;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
(五)接受社会捐赠或通过其他渠道筹建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统一纳入政府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购置。
第七条 廉租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前提,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每户住房特困户只能租住一套与居住人口相当的不低于政府解困标准的廉租房。
第八条 廉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廉租住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租金标准意见,报县物价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由物价部门公布执行。
第九条 对廉租房的开发建设和购置,县人民政府在土地、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廉租房的建设用地,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建设过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第十条 承租廉租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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