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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09-17 18:31:05]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400
概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处)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发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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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处)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发改、公积金管理处以及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各镇)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低廉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核减租金,使其按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标准分为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超过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60%,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构成,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执行保障面积标准,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按市场租金缴纳。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需调整的,由市城乡建设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由市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二)按规定比例从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提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实物配租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第六条 实物配租房源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出资收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旧住房;
(二)政府兴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三)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或空置经济适用住房中选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 新建的实物配租房源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应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给予优惠;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实物配租房源,以及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8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全部条件外,还应当是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
符合前款(一)至(二)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请租金核减。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即墨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身份证和户口簿;2、即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3、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应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4、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证明;5、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户、人口的核定依据是家庭户口簿,并以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人口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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