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鼓励全民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我县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最大限度地调动全民招商的积极性,纵深推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对引进项目的招商公司、中介机构、干部(不含县五套班子领导成员)、职工、群众、社会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人士(以下简称引进人),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20**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县境内外资金(各单位自筹或向上级争取的资金除外)新办工业(水电项目除外)、农产品加工业并在县级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对落实引进的招商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县人民政府授予“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单位或个人”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下列资金奖励。
1、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单项,下同)投资额200─399万元、400─499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5000元、7000元;
2、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500─1000(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20000元;
3、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1001─1500(含1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25000元;
4、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1501─2000(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30000元;
5、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2500(含2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35000元;
6、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501─3000(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40000元;
7、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3001─3500(含3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45000元;
8、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3501─4000(含4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50000元;
9、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4001─4500(含4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55000元;
10、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4501─5000(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60000元;
11、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分别奖励60000元,并对超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以整数每100万元的1%计奖(不足100万元的不予计奖);1亿元(不含1亿)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奖励60万元。
第五条 奖励申报和确认
1、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进人向县招商办申报。
2、引进项目和金额的确认,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所在单位(或工业生产基地)书面认可(出具引资证明卡),再报县招商办审核。属联合引资的,一个项目只能认定一个引资单位或一个引进个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由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审核,并出具验资或评估报告,再由县招商办、审计局、财政局、物价局联合审核后,报县考核领导小组确认。
第六条 申报期限。项目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凭工商税务登记证到县招商办申请验资确认,逾期申请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七条 引进人的奖励收入为税前合法收入,根据国家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引进人在申报奖励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