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推进我区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开展,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区直各事业单位、各镇政府、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区政府推进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和区监察局负责全区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区监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镇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行使行政权力的未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2、没有全部公开职权目录的;只公开职权目录,而未公开职权运行主要环节的;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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