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担保公司、信用联社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贷款有关事项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五) 县担保公司根据联席会议审定意见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县信用联社根据联席会议审定意见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发放贷款。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7日内完成调查、初审等工作,并转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并经本县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二) 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四) 具备履行贷款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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