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扶持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推进创业促就业全民行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98号)、《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业促就业全民行动的意见》(荆发〔20**〕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坚持“政府组织、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按时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由专项基金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发放。
第三条 县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预算安排资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基金规模保持在200万元以上,并根据创业促就业工作需要逐年予以补充。担保基金委托县民生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管理,存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信用联社),县信用联社按担保基金3至5倍的规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 建立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县劳动保障、财政、担保公司、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报和交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审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额度和期限等事项,协调解决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并针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研究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拟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尚未初次就业或就业后又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拟在本县创业的失地农民、农村劳动者、本县籍在外工商人士和务工人员,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六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
(二)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
(三)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 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 信用良好,具有还贷能力;
(六) 经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七) 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高校毕业生应持有国家承认的相关学历证书,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持有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拟在本县创业的失地农民、农村劳动者、本县籍在外工商人士和务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城镇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和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交小额担保贷款书面申请,填写贷款申请相关表格;社区劳动保障服务
站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后,转报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农村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件及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小额担保贷款书面申请,填写贷款申请相关表格。
(二)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会同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情况进行初审和调查,并形成调查材料,随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呈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