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用地、建设和城市管理的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规划、国土、城市管理、房产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和纠正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用地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规划、国土、城市管理、房产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接到举报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规划、国土、城市管理、房产等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各相关单位必须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土地、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1、不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查处违法用地和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对本辖区查处违法用地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
2、查处违法用地和拆除违法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对本行政区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查禁不力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4、纵容、庇护、放任单位、个人进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
5、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规划、国土、城市管理、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1、违反规定,批准项目用地和建设的;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用地、建设和规划项目;
3、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擅自予以核准通过的;
4、未按规定征收规费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1、谎报、瞒报、拒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的;
2、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查处、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3、未按规定收缴罚款的;
4、未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1、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
2、不按规定主动查处违法用地和拆除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
3、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
4、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5、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违反已批准许可范围占地建设的;
2、单位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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