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废弃的笔记本、资料、办公用纸以及试印文件资料未进行销毁,随意丢弃的,记1分,造成一定影响的记2分。
第二十三条 随意放置“三密”文件资料,收缴文件时擅自多留文件的,记1分,造成一定影响的记2分。
第二十四条 不妥善保管好工作笔记、工作手册、案卷材料等涉密资料的,记0.5分;造成丢(遗)失的,记2分;如有丢(遗)失,隐瞒不报的,记3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保密工作规定,向工作对象泄漏或提供工作秘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记6分。
第二十六条 采用窃听、窃照等手段,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记12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一定损失的,记3分。
第二十八条 民警对领导、同事有意见时,不按正常途径反映,采取辱骂、取闹等过激行为的,记2分。
第二十九条 申领护照后,应交由政工室统一保管而未上交的,记1分。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记3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记12分。
第三十一条 利用民警身份,侵犯群众利益,情节较轻的,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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