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把从优待警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帮助部分在编在职人员(含离退休干部、职工)解决家庭困难,激励广大民警献身公安事业,根据“二十公”和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从优待警工作的意见》、《从优待警十大举措》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民警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委任主任,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其他局党委委员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政工科),具体承办基金的宣传、管理、审核、发放等工作,政工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 会员资格
全局在职民警职工、离退休民警职工均可成为会员,但必须按规定定期捐赠一定数额人民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除外),方可享受市局救助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
(一)启动基金:
1、市政府20**年财政拨款5万元和本局拨出专款10万元;
2、会员捐赠:局领导每人不少于500元;二层领导干部(科所队班子成员及科级非领导人员)每人不少于300元;一般人员(含离退休干部职工)每人不少于100元,多捐不限。
(二)后续基金:
1、由市局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专款以及向社会募捐所得逐年注入;
2、会员每隔二年捐赠一次,每次100元,捐赠时间为当年度十一月,逾期未捐赠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四条 基金的救助对象
会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基金救助。
(一)会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经费有较大困难的;
(二)会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遭受重大灾害或事故,损失较大的;
(三)会员因公死亡(含积劳成疾、因病死亡的)或患重大疾病死亡的;
(四)会员因公负伤致残的(含因公负伤,而不能评残的);
(五)会员子女因家庭困难不能继续上学的;
(六)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特殊情况需由救助资金开支的。
第五条 基金的申报审批及发放标准
(一)申报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会员或其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向政工科领取并填写《在职民警、职工救助基金审批表》或《离退休干部、职工救助基金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原始依据,由所在单位(或支部)签署意见,送基金管理办公室初审,符合条件的上网公示,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最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二)发放标准: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享受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优抚政策以外,均可申请市局的民警救助基金:
1、在职民警职工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救助10000元。
2、在职民警职工积劳成疾(指患癌症、中风导致瘫痪、尿毒症、心肌梗塞、爆发性肝炎等重大疾病)、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离退休干部职工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
3、因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而负伤致残的视伤残情况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5000元。(1)因战、因公致残的,根据国家有关伤残抚恤政策,按伤残等级标准的100%(或80%)一次性给予三年伤残人员抚恤金救助(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附后)。(2)因公负伤不够评残条件的,负重伤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至5000元 (其中因公无责任的给付100%,负次要责任的给付80%);负轻伤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3000元 (其中因公无责任的给付100%,负次要责任的给付80%) 。
4、因会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视情况救助1000元至3000元;会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故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
5、会员子女考取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但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3000元。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局财务室负责;
(二)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基金筹集、运作和支出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将该情况上网通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年1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