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属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或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签批后,直接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回复来文单位。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研究办理”后,报送分管副市长阅知,同时分送报文单位;
4、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承办处室提出由某部门牵头主办的意见,并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由牵头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以上统一使用“xx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专用纸”并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转有关部门;
5、对涉及国土、规划、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公文,承办处室应先与相关处室协商沟通,提出会商意见,并提出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副秘书长审核的建议,报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再进入审批程序;
6、对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承办处室负责人应明确提出是否同意发文;凡呈批公文,承办处室应在认真研究、核实情况和听取相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情况、理据和建议,供领导审批参考。
七、发文拟办制度
(一)承办处室拟文,将文稿送秘书一处复核,交机要文书处按办文程序办理。
(二)机要文书处重点复核以下事项:呈报手续是否完备;文种使用是否正确,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主题词标引是否正确,抄送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核稿完毕后由机要文书处退承办处室,需清稿的审批件,由承办处室清稿后送批。按审批程序送相关副秘书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八、审批签发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文件,依序由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二)市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省、自治区、省会城市政府办公厅商洽工作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对有关事项的回复,由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批签发。
(三)其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涉及一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一位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两位以上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经相关副秘书长会审会签后,依序送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签发。涉及厅务工作(文秘、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务等)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由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批签发,或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审批签发。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签发。
(五)由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相关工作的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签发。由各副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各相关处室形成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市长审批签发。由各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市长审批签发。
(六)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另有交代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按交代的程序办理。
(七)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外商洽、联系工作的便函,须编正式文号,按程序审批后,由机要文书处统一核稿、印制和发送。
(八)凡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信函等),必须经秘书长同意,报请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亲笔签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急件”、“特急件”或领导出差、已口头报告等为由,要求先盖章、后补签。紧急特殊情况时,应请示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处理。
九、付印校核制度
(一)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由承办处室送机要文书处统一安排付印,正式付印前的校样稿由承办处室进行最后校核。
(二)在核稿、复核、审批签发环节上运行的公文如有修改,承办处室应及时清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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