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印管理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文件传阅、材料打印(复印)、单位印章的管理,厉行节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文件传阅 文件即到即阅,阅后及时送还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办文单经领导批示后,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抓紧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条 文件印发 以局名誉发文、下达通知的,必须使用拟稿纸,经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局长统一签发,最后盖章行文。
第三条 材料打印 各科室文字材料原则上自行打印,确需局办公室打印的,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打印。外单位材料和与本局业务无关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打印。
第四条 时限要求 局内急件材料随到随打印,尽快完成。一般材料和文件打印,当天完成。
第五条 文件复印 文件、材料复印,应由办公室文印人员随到随印。涉及保密性质文件不得复印。
第六条 传真办理 传真文件、材料接收后,办公室应立即通知有关科室领取。
第七条 用纸登记 办公室每月对各科室打印(复印)材料用纸情况进行登记。
第八条 设备保养 定期对文印室所有电脑和复印机等机器设备进行保养管理。除确需工作需要外,其它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文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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