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考评制度】 出租屋服务中心每季度联合相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出租屋的消防、治安、计生等方面进行考评,凡考核低于有关标准的,由出租屋服务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在管委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待整改并通过考评后方能出租。有关标准由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登记申报制度】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持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到出租屋服务中心申报房屋租赁。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核发《房屋租赁证》,并按规定接受考评和审核。
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第十九条【交换册制度】 出租屋管理实行交换册制度,出租人使用区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两本出租屋信息交换册登记承租人信息,并以1周为一个交换周期,由出租屋信息管理员上门收取后,送出租屋服务中心记录。
招用非本市户籍人员50名以上的用工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由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统一填写出租屋信息交换册,并按时送交单位所在出租屋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内出租屋的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出租人、承租人整改,并代出租人统一填写出租屋信息交换册。
第二十一条【鼓励兴建员工公寓】 鼓励兴建员工公寓,为区内企业配套服务,推行旅业式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留用地兴建员工公寓的,纳入全区统一规划,并优先作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消防重点的管理】 对居住50人以上的出租屋要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来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非住宅出租屋的管理】 凡承租的房屋用作工厂、仓库、商店、办公和经营特种行业的,需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或经营。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必须积极配合出租屋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引导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协助出租屋管理员收取委托本机构代为租赁的出租屋的交换册,并在每月10日前按要求将本中介机构代为租赁的出租屋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屋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公民配合出租屋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权维护出租屋的治安秩序,检举、制止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有义务及时制止其犯罪,并有权扭送司法机关处理。公民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税费收缴】 出租屋服务中心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税费应按代征协议规定,按期足额解缴入库。其他各项行政性费用的收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财政。
出租屋服务中心所需经费按实际业务实施情况纳入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七条【管理员的工资与奖励】 出租屋管理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由出租屋领导小组确定基数,奖励工资与工作实绩挂钩。具体标准由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房屋管理、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计划生育、税务、消防、劳动、工商、中介服务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与监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