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出租屋的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辖区范围内出租屋的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等用于租赁的房屋。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不直接参与经营,但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交由他人经营的;
(二)以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为由或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出租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但出租依法代管的房屋和受委托出租的房屋,代管人和受委托代理人视同房屋出租人。
承租人是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领导机构】 管委会设立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出租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全区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出租屋领导小组由管委会1名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两委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规划国土建设局、财政局、社区管理局、物价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分局、地税局、工商分局、劳动监察大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出租屋领导小组下设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配备若干行政编制,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出租屋办公室设在社区管理局,为区出租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能】 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
(一)规划国土建设局负责出租屋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出租屋确权登记备案工作;对违法租赁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把好出租屋市场准入关,不合格的出租屋一律不得出租;
(二)公安分局负责出租屋的治安、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定期上门检查,对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有关规定的出租屋,责令出租人整改;督促租赁双方落实登记措施,对不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出租人进行处罚;各派出所应加强与出租屋管理中心的联系与沟通;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对违法建筑的出租屋进行处罚或交规划部门处罚;
(四)地税局负责出租屋的税收征收工作;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对承租人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财政局负责出租屋入库税费收入和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工作,监管经费开支情况;
(七)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督促落实用人单位对居住在出租屋员工的管理;
(八)工商分局负责管理利用出租屋进行经营的行为;
(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将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出租屋内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十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工作。
管委会将出租屋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
第六条【服务中心职责】 街道设立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出租屋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与街道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出租屋服务中心负责本街辖区内出租屋的管理工作:免费提供租赁中介服务;组织出租屋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治安、计生、房管、工商、环卫、税务、安全生产、经营等管理措施的落实,将出租屋的有关信息集中处理,并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负责出租屋管理员队伍建设,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奖惩责任追究制度。
出租屋服务中心可以接受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或驻区单位的委托,dai办流动人员临时登记、IC卡暂住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及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代征有关税费,采集有关信息等。
第七条【服务站职责】 在各社区居委会设立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出租屋服务站),在出租屋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做好出租屋的租赁、治安、消防、计生、安全生产、经营以及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