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非本市户籍普通雇员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为其申办户籍迁入手续。所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区人才劳动保险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雇员与区雇员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区雇员管理中心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一级、二级雇员的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三级、四级雇员的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试用期1个月。首次聘用期限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雇员服务于同一单位,连续签订合同不得超过9年。雇员过渡前聘用合同期限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及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用合同,并于合同期满的1个月前报区雇员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区雇员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雇员进行考核,建立以聘用岗位职责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雇员的考核以聘用岗位职责为依据,根据雇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一级、二级雇员由区雇员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其他雇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雇员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雇员的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应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同步,参照公务员的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雇员的奖惩、培训、辞退等的依据。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区雇员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雇员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雇员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的结果,作为雇员续聘、工资、奖惩的依据。
雇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奖惩、选调
第二十一条 雇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管理有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开拓创新,在工作岗位上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对雇员的奖励,参照公务员和职员奖励的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雇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二十四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可视职位空缺情况,适当从全区一、二级雇员中选调一定比例的表现突出、较优秀的雇员到区街道办事处或事业单位中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选调的条件如下:
(一)连续在区机关雇员管理中心履行聘用合同满6年以上;
(二)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或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嘉奖两次以上;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
第二十五条 择优选调工作一般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每个调任职位至少应有2人以上竞争。
第二十六条 选调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选调方案,公布选调的职位、任职条件、选拔的方式。
(二)用人单位推荐报名或个人自荐报名。
(三)雇员管理中心对报名情况进行审核。
(四)雇员管理中心组织开展竞争上岗,一般采取笔试、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面试考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派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雇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区雇员管理中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雇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雇员的培训分为:新聘用雇员岗前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项业务培训以及其他培训。
新聘用雇员岗前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