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雇员管理中心每年安排1至2次的培训,脱产培训3天。
第三十条 区雇员管理中心负责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委党校、区培训中心等机构受区雇员管理中心的委托进行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十一条 雇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回 避
第三十二条 雇员的回避适用《广州开发区国家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雇员的招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格按照编制限额招聘雇员。不按指标限额进行雇员招聘的,其招聘无效;
(二)严格执行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资格条件招聘的,其招聘无效。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招聘、考核、奖惩及解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补办有关手续或宣布无效。
(四)不准徇私舞弊;
(五)不准有其他有碍雇员管理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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