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来信来访的处理
1、主任会议成员批办信访案件的处理。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批办的信访案件,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申诉、控告、举报案件,或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人大信访机构要立案处理,并抓紧催办,以求问题尽快解决。结案后,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成员或主任会议报告。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根据主任会议成员的批示,要进行通报或予以曝光,以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
2、立案处理。
立案信访案件,是指内容重要,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政府、“两院”或有关部门发函交办,要求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的案件。主要范围包括:(1)案情比较重大、申诉有理的;(2)控告检举的问题比较重要,有查究必要的;(3)申诉要求基本合理,有关机关或部门未予重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4)领导批示交办的;(5)其他需要立案的。
对立案的案件,要以正式公文交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对一些特别重大的典型案例,可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决定,实行个案监督。
3、上级人大交办案件的处理。
本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一般将信访案件交由下级人大处理或督办。但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都是比较重要的案件,应予立案并按上级人大提出的期限和要求,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上级人大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要及时报告。
4、控告案件的处理。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应根据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一般性问题按干部受理权限,转有关机关处理;对比较严重的问题,可交其上级监察机关办理;对构成犯罪的,可交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处理;对检举、控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严重问题,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5、申诉案件的处理。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不公,要求予以纠正,而到人大申诉的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 交有关人民法院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答复本人。
(2) 函交有关人民法院处理,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3) 认为法院处理不当,而法院又坚持意见的,应调阅案卷,听取汇报,进行调查,提出意见,由法院重新审理。
(4) 对特别重大申诉案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作为个案监督处理或提请常委会决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6、一般信访案件的处理。
一般信件是指既不需要上报领导阅示,也不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只须进行必要的登记,即可转有关部门的酌情处理的信件。一般应做到随办随转,或定期转办。对一般转办信件,如时过半年当事人仍不断重复来信的,应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如需作为重点信件立案交办的,应及时进行立案处理,必要时可以发函或简报等形式,将来信通知有关部门,提请予以重视。
7、直接复信和暂存信件的处理。
以人大信访部门的名义直接答复的信件。主要包括:(1)咨询性信件。(2)请领导同志题词、签字的信件。(3)向权力机关诉说苦衷,需要给予思想疏导的信件。(4)其他需要直接答复的信件。这类直复信件应经领导审阅或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阅后加盖人大信访部门公章发出。
暂存信件是指没有信息价值,也不宜向下转办,只需作简单登记即可销毁的信件。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明显精神不正常或精神病患者的来信;一种是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信件。这类信件处理时应进行登记,并经领导批准。
8、特殊信件的处理。
(1)馈赠礼品信件。原则上一律谢绝退回。对有保存价值的革命历史文物,经领导批准后可移交有关部门,并函告赠礼人,以示感谢。已标属领导同志姓名的字画等艺术品,请示领导同志按领导意见处理。
(2)反动信件。如确认是以反革命为目的,散布反动言论,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诬陷、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件,应转公安部门处理,经办人不得传播信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