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文制度与流程
一、发文的办理
1、起草县委、县委办各类公文,由县委或办公室领导向撰稿人就文稿撰写的具体要求作出书面或口头授意。
2、起草公文要求观点正确,内容实在、全面、准确、客观,结构严谨,表达准确,文字精炼,书写规范,文种、格式正确,并用钢笔和专用发文稿纸拟稿。
3、以县委或县委办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相关部门起草后送秘书初核后呈县委办分管领导审核,或者由办公室领导按分工归口指定秘书起草;特殊情况指定专人起草。
4、以县委或县委办名义制发的文件,包括其他单位代县委或县委办草拟的文件稿,拟文单位的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后,秘书科收文办理,初核后按程序呈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县委领导签发。
5、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的内容包括七项:发文是否必要,是否符合公文基本要求(包括文字、格式等)、是否与有关文件政策相矛盾、确定主抄送单位、确定文件密级、确定签发领导、确定发文时机和紧急程度。
6、以县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必须由县委领导签发。以县委办名义制发的文件,视文件内容由县委领导或办公室领导签发。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政府办联合发文,必须先送政府办分管领导审核再送县委办分管领导审核,政府领导会签后再呈县委领导签发。
7、经领导签发的文件,由秘书科登记并负责编号,制作主题词,确定发文份数等。
8、印制文件程序:凡印制由本办起草的县委、县委办的文件,经拟稿人根据领导签发的底稿校核无误后,由拟稿人交付文印室印刷。文印室根据确定份数把文件印制出来后,由拟稿人牵头装订,秘书科组织盖章、登记、分发。部门代拟文件也由对口联系的秘书核稿把关,装订、盖章、分发、成本费由相关部门负责。其他文字材料印制出来后,由具体起草材料的科室负责处理。大型会议材料,根据情况由办公室分管会务工作的领导从各科室集中人员组织装订、装袋,再交秘书科分发。
9、文件正式印制盖章后,机要局要及时将发文底稿与正式文件送秘书科整理归档,秘书科要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10、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推进电子化发文。
二、收文的办理
1、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和县属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函文由秘书科收文办理。
2、各类来函、来文固定专人清点、登记、拆封。若发现封内文件有差错,应立即向发文机关或部门询问清楚,并做好相应记载。封面标有领导人“亲启”、“亲收”字样的函件,未经领导委托和允许不得拆封。
3、收文登记后,在文件前面贴上或打印出《收文处理专用纸》,注明收文日期,填写其中若干项目,迅速及时地送办公室分管领导筛选处理、审核,视情呈县委领导阅示。
4、办公室分管领导接文阅后,按照县委领导分工情况,提出拟办意见。秘书科负责送县委有关领导阅示。凡上级发来的急文、急函、急电,应迅速呈送县委领导阅示,然后根据领导批示进行处理。
5、对越级上报或多头上报的请示公文,要退回来文单位或告知不予办理。需交县委常委会讨论研究的请示件,按常委会议题管理办法处理。
6、文件办理不得横传,原则上当天阅完即收回,标有密级的文件不得在保密室外过夜。凡阅读的文件,阅文者或秘书人员不得滞压或留存文件,以防遗失。阅读文件必须按有关规定注意保密。已阅的文件,要签名,并写明阅文时间。
7、各类批办文件,按照归口处理原则,根据领导批示的意见,及时办理。凡需县委批转的请示,经县委领导批示后,由协助领导工作的秘书根据县委领导批示拟定批文,然后按发文程序办理。
8、凡转发要求承办单位答复的文件,承办单位逾期不答复办理结果的,由秘书科及时催办。公文承办、催办完毕后,承办、催办人员要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办公室领导并作好备查记录。
9、发送文件必须根据文件确定的下发单位,写好发文单,按编号装入信封。若是上级机关下发的急件或密件,还必须由收文单位签收,并于第二年二月前按发文单回收文件。
10、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推进电子化收文。
三、领导讲话稿撰写
1、县委领导的讲话稿由协助领导工作的秘书负责起草。有关单位已代县委领导草拟的讲话稿,由协助领导工作的秘书接收并审稿。
2、起草领导讲话稿要按照领导交待的撰文意图、政策依据、具体要求进行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