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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09-17 18:46:10]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669
概要: 第一条 按照xx总书记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关心和爱护干部,促进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谈话、诫勉制度是对在政治、思想、作风和工作等方面有一定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帮助教育,避免领导干部酿成大错,造成不必要的工作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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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按照xx总书记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关心和爱护干部,促进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谈话、诫勉制度是对在政治、思想、作风和工作等方面有一定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帮助教育,避免领导干部酿成大错,造成不必要的工作损失的一种有效措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县级机关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组织的在职县管领导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谈话、诫勉:
    (一)不重视党的理论和政策的学习,思想政治素质不适应职责要求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政绩平庸,完不成岗位目标任务和上级交给的重要任务,或工作失误并造成损失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工作敷衍塞责的;
    (四)工作浮躁,弄虚作假,或争功诿过,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危害,群众有较强反映的;
    (五)组织纪律性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在领导班子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同志之间闹不团结,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
    (七)不按廉洁自律规定办事,有以权谋私和不廉洁行为的;
    (八)单位主要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对下属单位或本单位以权谋私和不廉洁行为没有及时处理的;
    (九)生活作风不够检点,有参赌等错误行为,自身形象不佳,群众反映较大的;
    (十)经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较多的;
    (十一)因其他情况需要谈话、诫勉的。
    第五条  谈话采取个别交谈方式,诫勉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对错误情节轻微的进行个别谈话或给予口头诫勉;对错误情节较重且造成一定影响的,或口头诫勉后仍无明显转变的,给予书面诫勉,并由县委组织部制发《诫勉通知书》。
    第六条  谈话、诫勉对象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拟谈话和口头诫勉的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对拟给书面诫勉的对象,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谈话与口头诫勉对象,由县委组织部领导与其谈话,指出问题,责成立即改正。书面诫勉对象,由县分管领导与其谈话,限期改正,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
    第八条  被书面诫勉对象在接到《诫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根据被诫勉事由制定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对谈话、诫勉对象要加强检查督促,跟踪掌握改正的情况。对书面诫勉对象诫勉期满后,县委组织部要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作出综合评价,提出是否解除诫勉的建议,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条  对被书面诫勉的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得提拔,诫勉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诫勉期满后有关错误仍未得到改正的,予以降职、降级或免职。
    第十一条  本县各镇、县级机关、县属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的在职干部进行谈话、诫勉,可参照本制度精神制定相应办法,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共江宁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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