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项资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报县政府审批后,联合下达“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使用计划”。
(二)申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程序:
1、县经贸局每年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我县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方向,部署县属企业及各镇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县属企业及各镇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县经贸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
3、专项资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报县政府审批后,联合下达“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使用计划”。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资金或贴息资金下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落实专项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或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制度。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变更和处罚
第十七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报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县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县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